財 政 課--領款

請領款人親自或委託人員至本所領款:

個人:請攜帶領款身份證,原領據相同私章。
公司行號或社團組織:請攜帶發票章、負責人私章(均需與領據上相同之印章)。
應付款達陸仟元以上,以公庫支票付款,陸仟元以下(含陸仟元)則支付現金。

轉帳、匯款方式領款(限陸仟元以上使用):

  1. 轉帳:請領款或廠商在三重市農會有帳戶者,本所可代將款項轉入其帳戶中,不另扣手續費。
    匯款:廠商在全省通匯銀行有帳戶者,本所可代將款項匯入帳戶中,匯款手續費由代匯行庫─三重市農會自本所給付予廠商款項中扣除。
  2. 請檢附同意書:
    廠商同意款項由本所代為轉帳、匯款者,請於檢送發票請款同時,附上同意書 ,並經主辦人員核對同意書上之印章與發票或收據上之印章(如係工程款須與合約書上之請款章)無誤,俾憑辦理。
  3. 款項轉帳、匯款完成後,本所將電話通知廠商查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