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契稅
契稅申報及種類: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第一條)。
契稅申報應檢附資料:
- 一般案件:
契稅申請書二張、賣方印鑑證明(法院公證者免附)、買賣變方戶籍資料,權狀正本影本各乙份、房屋稅單收據影本、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共三份。
- 賣方為公司法人者,除印鑑證明得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替代外(均應切結:本登記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另應檢附:(1)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正本。(2)公司報照影本。
- 法院拍賣案件:
契稅申報書二張、買受人戶籍資料、權利移轉證書正副本共三份。
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監證:
契稅撤銷申報檢附資料:
需明白表示原訂約雙方同意撤銷移轉契約並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申請書。
- 申請書蓋原移轉契約上相符之印章。
- 監證費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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