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贈與稅

一、申報期限及申報地點: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0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 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本所或國稅三重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稅申報應具備文件:

  1. 基本資料:
    • 申報書乙份。
    • 贈、受雙方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 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委託書。
  2. 其他應檢附資料:
    • 贈與現金:
    • 贈與契約書。
    • 贈與雙方資金收付流向(存摺或定存單影本)。
  3. 贈與股票:
    • 經雙方簽章的贈與契約書。
    • 贈與日當天股市收盤價剪報(上市與上櫃股票)。
    • 發行股票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未上市股票)。
  4. 贈與一般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
    •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契)影本。
    • 土地增值稅、契稅、監證費繳納收據影本。
    • 贈與新建房屋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稅捐處核發房屋評價證明影本。
  5. 贈與建築中或新建房屋: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稅捐處核發房屋現值評價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