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房屋稅
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課稅所屬期間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房屋稅的稅率:
  1. 住家用稅率:1.38%。
  2. 營業用稅率:3.0%,附徵30%教育捐。
  3. 非營業用稅率:2.0%。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及稅額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請?
  1. 稽徵機關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2.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額時,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報明理由及檢具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