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財產出租(借)
  • 佔用公用公產者,應繳使用補償金,並即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還地。
  • 佔用非公用公產,應繳使用補償金,符於承租資格者,申請租用。
  • 符合承租非公用公產資格者,申請承租應檢附下列證件:
    1. 填寫規定格式之申請書。
    2. 申請人戶籍資料一份。
    3. 租用位置圖一份(以地政機關地籍圖謄本著色標明)。
    4.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5. 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前占用證明文件(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資料,門牌編定證明、水電費收據,以上任檢送一種)。
    6. 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一份(如房屋稅籍、所有權狀、法院公證買賣契約、認證書,以上任檢一種)。
    7. 填寫切結書一份。
      經核與規定相符者,正式訂立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