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財產標(讓)售
- 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2條的限制。
- 期間:不定期舉辦。
- 方式:除公告於本所公佈欄外,並於各大報刊登廣告。
- 手續:投標須知、投標單,及投標封等資料,由本所免費提供,並採郵遞方式投標。
財產讓售:
如符合台灣省省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鄰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等,得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 台北縣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 台北縣政府認定應合併建築使用的公文書。
- 擬合併公、私有及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分區使用證明書及市有地公告現值地價證明。
- 承諾書(由本所提供)身份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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