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財產標(讓)售
  • 財產標售:
    1. 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2條的限制。
    2. 期間:不定期舉辦。
    3. 方式:除公告於本所公佈欄外,並於各大報刊登廣告。
    4. 手續:投標須知、投標單,及投標封等資料,由本所免費提供,並採郵遞方式投標。
  • 財產讓售: 如符合台灣省省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鄰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等,得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1. 台北縣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2. 台北縣政府認定應合併建築使用的公文書。
    3. 擬合併公、私有及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分區使用證明書及市有地公告現值地價證明。
    4. 承諾書(由本所提供)身份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