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公產權益,對被占用非公用土地除依台灣省省有財產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移送司法關偵辦外,並依台灣省省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向占用人追繳五年使用補償金,惟使用補償金僅係占用土地者應返還土地所有人之不當得利,縱使依限繳納,依台灣省政府六十年八月六日府財產字第71062號示,並不構成不定期租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