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課--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服務電話:專線:2981-4467、2980-5930、2987-9582
                    總機:2986-2345轉300~304 (里幹事轉305~308)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

(三)應備資料:

<生活輔助類、復健輔助類>

  1. 戶口名簿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 低收入戶請附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3. 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
  4. 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特製三輪車改裝者,請附「特製三輪機車駕照」影本、機車行照影本與機車改裝後照片乙張。
  5. 申請傳真機補助者於切結書中寫明傳真機電話號碼。
  6. 復健輔助類附鑑定醫院出具之明確有裝配該項輔助器具需要與殘障部位或程度之診斷證明書。
  7.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應備具體改善計畫、預算明細表、估價單、產權證明影本及圖章、所有權人或住戶同意書。
  8. 檢具上述資料逕至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並填具切結書、領款收據。
  9. ※除前述應附資料外,請參閱各項器具「補助對象說明」

<其他類>

  1. 請檢具前述應附資料(1)(2)(3)(6)項逕至本市市公所民政課辦理。
  2. 未列之輔助器具項目經殘障鑑定醫院診斷證明確有實際需要者,以個案方式處理。
  3. 消耗性,維修費、醫療器材或非殘障者專用之器具不予補助。
  4. 其他未明列項目得在本補助原則下視診斷書等實際情況下給予最高10,000元之補助。

(四)備註:

  1. 申請人所購置之金額高於本表最高補助額時,以本表最高補助額為補助標準。
  2. 申請人所購置之金額低於本表最高補助額時,以申請人實際購置金額為補助標準。
  3. 同型功能之器具得以市面一般售價核定補助,而不因廠牌、材質而給予較高補助。
  4. 由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裝配器之具除正式收據外,應請附批價單或裝配證明。
  5. 茲統一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期限為購置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

(五)洽辦單位:向市公所民政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