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課--三重巿實施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推展社會福利,提昇家庭生活品質及優生保健鼓勵親職哺育及教育,進而改善社會風氣,使社會更祥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婦女設籍本巿達一年以上或其與配偶均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計至生產日﹞,在婚姻存續中生產,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本項補助:

1.婦女本身或其配偶有明顯智能或精神分裂者﹝含已領有上兩項殘障手冊﹞,以
及未婚生育者,惟其生育情形,如可證明係遭強暴所致者除外。

2.婦女本身已生育有兩個小孩以上者﹝不含與其前夫、前妻所生子女﹞。

第三條

合於第二條補助者,須於生產後兩個月內,逕向巿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同時附上證明文件─新生嬰兒出生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並攜帶產婦身分證、印章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第四條

補助金發給標準,凡產婦生下單胞胎者補助參仟元,如雙胞胎以上者每增一名小孩增加補助金貳仟元。

第五條

巿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五天內完成補助金送達申請者。

第六條

本項所需經費列入各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