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1.婦女本身或其配偶有明顯智能或精神分裂者﹝含已領有上兩項殘障手冊﹞,以 及未婚生育者,惟其生育情形,如可證明係遭強暴所致者除外。 2.婦女本身已生育有兩個小孩以上者﹝不含與其前夫、前妻所生子女﹞。
1.婦女本身或其配偶有明顯智能或精神分裂者﹝含已領有上兩項殘障手冊﹞,以 及未婚生育者,惟其生育情形,如可證明係遭強暴所致者除外。
2.婦女本身已生育有兩個小孩以上者﹝不含與其前夫、前妻所生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