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課--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服務電話:專線:2981-4467、2980-5930、2987-9582
                    總機:2986-2345轉300~304 (里幹事轉305~308)

(一)申請條件:

有下列疑似身心障礙情形者 :

  1. 視覺障礙。
  2. 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
  3.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4. 智能障礙。
  5. 肢體障礙。
  6. 多重障礙。
  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含心、肝、肺、腎、直腸)。
  8. 顏面傷殘。
  9. 植物人、老人癡呆症。
  10. 自閉症。
  11. 其他(先天缺陷、先天代謝、染色體異常)。
  12. 精神病。
  13. 另凡殘障手冊需後續鑑定者。

(二)證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一寸照片三張。(後續鑑定者附照片二張及原身心障礙手冊)
  3. 申請於財團法人醫院鑑定者,加帶該醫院診斷書。
  4. 申請至宅鑑定者,加帶印章及癱瘓不便診斷書。

(三)程序:

  1. 至民政課填寫鑑定表及個案資料卡後由本所指定前往縣立三重醫院鑑定(惟智障者及精神病由板橋亞東等醫院鑑定),另至財團法人醫院鑑定者;由本所含轉該院辦理鑑定,申請人該表送達該院後前往鑑定。
  2. 凡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身心障礙福利由鑑定日期始生效,另鑑定表由醫院逕送本所承辦殘障手冊(約卅天後通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