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遺產稅

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資料?

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1. 申報書乙份,並加蓋申報人印章。

  2. 死亡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3.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4. 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書(如係74年6月5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 由遺囑執行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

  6. 由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之身份證明。

  7. 繼承系統表,並加蓋繼承人或代表人印章。

  8.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之文件。

  9. 於86年9月26日之前(含9月26日)死亡者,如有以妻名義取得之財產時,應檢附有關權屬證明文件(如土地、房屋之登記簿謄本),以便確定應否併入夫之遺產合併申報。

  10. 外縣市土地,應檢附死亡日公告現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