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遺產稅
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資料?
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 申報書乙份,並加蓋申報人印章。
- 死亡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書(如係74年6月5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由遺囑執行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
- 由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之身份證明。
- 繼承系統表,並加蓋繼承人或代表人印章。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之文件。
- 於86年9月26日之前(含9月26日)死亡者,如有以妻名義取得之財產時,應檢附有關權屬證明文件(如土地、房屋之登記簿謄本),以便確定應否併入夫之遺產合併申報。
- 外縣市土地,應檢附死亡日公告現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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