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遺產稅
那些財產要合併申報遺產?
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不動產─土地、房屋
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現金、黃金、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 獨資或合夥之出資等)。
死亡前三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之財產。
於86年9月26日以前死亡者,如有以妻名義取得或登記之財產時,除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餘應併入夫遺產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