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課--遺產稅

那些財產,可填報在不計入遺產總額?

  1. 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官股之公管事業之財產。

  3. 捐贈給財團法人(已依法登記,並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之祭祀公業之財產)。

  4. 被繼承人丁忙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5. 私設巷道,經主管機關證明者。